目前,依据现行法律,法律顾问费与顾问费在税收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一种劳务所得。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即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即我们不受雇于某公司工作所得需要交税。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吗?首先,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三,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最后,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由上述法规可知,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对律师有监督职责,律师执业过错首先由律所对外赔偿。这些都足以说明律师和律所是雇佣关系,律师并非可以独立于律所执业的自由职业者。而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接受委托,个人独立收费,个人独立工作,并不受任何组织监督或指导,如果发生委托事项差错,也是由个人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二者比较可知,独独对律师所收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不合理。其他酬金到底是什么酬金呢?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即使是法律顾问费,和律师其他收费一样都应该按照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