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若期间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将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移出“黑名单”。

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对于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情形的,将被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