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原则有:(1)适用我国法。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2)信守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司法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与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5)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6)授权委托书须经证明方可有效。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