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

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

1.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不具有鉴定人资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作出。特定人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虽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为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依法登记、在一定的鉴定组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鉴定人分为以下三种:

(1)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业设置的从事专职鉴定的人员;

(2)在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

(3)临时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医生。而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2.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