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2005年,刘仁文在论文《近两年的社会治安与“严打”整治》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更何况在加入WTO后,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份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后一个公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对于死刑复核、逮捕、拘禁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死刑复核的尴尬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严打开始后,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判处死刑的是中级法院,二审便是高院,当时,复核也在高院进行。那么同一法院的审委会,怎么会在短时间内就一个死刑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呢?如此一来,死刑复核作为一种监督程序,其意义受到质疑。陈光中说,最高院也还保留一小部分死刑复核权,集中在经济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上。据他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全国死刑总数的80%以上。1993年,对于学者陈光中来说等到了一个机会。他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电话,被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治本身的进程。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程序的真正功能得不到施展,法治的公正难以彰显。“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由最高院行使。”陈光中说,因为死刑复核从程序来讲,体现的是对死刑犯权利的保障,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然而下放以后,这个程序徒有其名,令法律界痛心不已。陈光中带领中国政法大学28名专家学者,历经一年,交上了修改草案。新法最终确定下来,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是归属最高院的。此时,专家学者们认为,无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死刑复核权都该收归最高院。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发通知说,根据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