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对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有哪些第一、营业用房认定标准。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第二、补偿依据。一是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农村营业用房属于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知,营业用房的补偿按照正常营业收入来补偿给实际经营权人是合法合理的,同时,由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确定。二是民事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知,既然办理了相关的法定经营执照等手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就一定要得到维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