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或转移共有财产的情况不甚枚举。于是受害方想到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离婚夫妻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要想胜诉,受害方必须收集另一方转移财产的有效证据!法院会以证据做判决!咨询:我与前夫潘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甚至打架,最终在去年办理离婚,分割了财产,前不久我发现了一张林某打的收据,原来我前夫在2007年背着我,出钱给他的父母在惠济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卖主就是林某,于是我到房管局查询了该房,房本上写的正是前夫母亲叶某的名字,我感到十分生气,但是现在离婚了。请问,如果我要这套房屋,法院会支持吗?律师解答:首先,房产证上已明示户主为叶某,那么你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意义就不大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你前夫潘某2007年出资购房一事,发生于婚姻存续期内,如果能证明潘某购房时你毫不知情,就可以要求对于购房款进行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