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滴滴出交通事故怎么办,责任怎么分正规的滴滴打车都是会买保险的。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但是如果是黑车那可就不一定了。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出租车模式: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这种出租车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这里,由于滴滴平台未在出租车模式中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为出租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下从驾驶员与公司的四种内部关系进行逐一梳理:(1)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利润上交给公司,驾驶员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因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职务行为自身受损或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2)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发包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责任。(3)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因利润归实际车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统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实际车主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另外因被挂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最终按照协议规定追偿。(4)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参与经营。这里,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关系,首先应由雇主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出租车公司再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这种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私家车主的车辆信息匹配。私家车车主与乘客根据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私家车主向乘客提供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费用归私家车主所有。滴滴平台未在快车模式进行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向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按损害发生中的具体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乘客应当明确认识到,私家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客也应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私家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此外,从保险赔付方面看,快车模式中,私家车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此类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驾车人在滴滴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具体有几种情况: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