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被辞退后辞退费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人事(政治)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辞退费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第十三条(三)执行。二、辞退费的领取,由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按规定计算出被辞退公务员的辞退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并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转到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三、辞退费的发放,由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给被辞退公务员。未发放完的辞退费,应当返还给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再转入财政部门。四、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转交被辞退公务员档案时,一次性转付人才服务机构两年的档案保管费用。(2010年7月30日陕人社函【2010】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