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局: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4、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5、验资报告(复印件);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二、工商局:名称核准: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外资企业分公司注册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三、质量技术监督局(1)填写申请表(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携带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3)其他组织应提交相关依法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等。(4)分支机构还请携带上级主管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国、地税)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6、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7、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8、承诺书五、统计登记证填写《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六、财政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2、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金融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批文),加盖公章;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5、企业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6、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7、其他七、外汇登记: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营业执照(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批准证书、批复文件(保税区除外)(3)章程、合同(仅合资、合作企业提供)(4)企业代码证(5)公章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四十六条[2]《公司法》第四十七条[3]《公司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