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在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委托书中被授权担任总代理人的,其代理权包括申请仲裁、申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庭和陈述辩论等,但被代理人承认的除外。当事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和解、反诉的,应当具有委托人的特点。

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委托书授权仲裁代理人担任总代理人的,其代理权包括申请仲裁、申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庭和陈述、辩论等。被代理人接受的,其代理权为:代理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和解、反请求的,委托人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权变更或者终止的,被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扩展资料:

一、仲裁代理人的类型

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当事人的监护人,而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范围较广,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地聘任任何适当的人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

二、仲裁代理人的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