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口关遗嘱的要件有:(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人民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裁决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对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