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交法律依据以及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随答辩状提供自身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