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如何调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宪法条款上的紧急条款和紧急状态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从现有规定来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清楚地规定了环境应急的基本内涵,即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当下,行政机关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下社会利益上升到优先位置,公民的个人自由会受到约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尽量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常态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即在有效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当然多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都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至于危害宪法制度。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如何提高应对频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国家在防范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国家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不等同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原则,也不等同于政府应急管理内部行为准则。在内容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根本性,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不是单纯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而主要是政府、公民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