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代表人是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产生的;

2、诉讼代表人只是当事人中的一员,因此不具有律师资格;

3、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