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常去家附近的超市购物,认识了能说爱笑的收银员张某。张某的夫妻感情不太和睦,一来二去之后,与独身的王某产生了情愫。两人断断续续交往有三年之久,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两人的事还是被张某的丈夫发现了。经过一番权衡,张某最终向王某提出分手。此后,心有不甘的王某一直纠缠张某。2015年2月10日晚,王某借着酒意又来到张某住处楼下大声喊话,张某并没有回应,王某见无人应答只好回家。没过多久,张某夫妇却气冲冲一起来到王某家理论。二人不堪忍受王某的多次骚扰,对王某父子劈头谩骂。被激怒的王某父亲上前揪住张某的头发。张某的丈夫见状,在门口找来一根钢管朝其身上打去。四人随后扭打在一起。几个回合后,王某父子被打倒在地,张某夫妇趁机逃跑。王某捡起地上的钢管想追上去,却早就看不到人影了。王某一肚子火气没地儿发,看到张某的车还停在原地,索性把汽车玻璃和引擎盖都砸了个稀烂。不久,警察接到邻居的报警赶到现场。经鉴定,该汽车受损价值合计671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法律解读】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