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予以证明的活动。此项公证适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一般适用于户籍迁移或户籍登记之用。

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夫妻二人的,同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资料证明(若有);双方共同生活、相互之间称谓的证明材料(请依公证处具体要求提供),送养人身份材料(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

此公证应要求可加贴被收养人的2寸照片。

其他提醒:

要求申请人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请注意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区别。

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