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