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1、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认为需要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共同委托鉴定手续;2、首先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认定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分别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由区(县)卫生局转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区(县)卫生局经过审查,发现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直接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3、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4、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