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特征有,不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禁止犯罪分子进行特定活动,进入特点地点,接触特定人;以及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刑的内容是,由执行机关监督和管理犯罪分子的会客、迁居、行使言论自由权等活动,监督犯罪分子守法和服从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