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有一审法院依普通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再审时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2)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一审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上诉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这里所说的上诉期间都是从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超期没有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原审判决和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了。(4)必须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