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回国亲自办理和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两种途径的优劣对比依中国法律,办理离婚手续的方法有两种:其一,亲自回国办理;其二,委托他人办理。两种方法各有优劣,为了便于当事人选择操作,我们将对这两种方法作一比较:1、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的不利因素如果当事人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自然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可能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其不利因素主要有:1、无论当事人在国外是务工还是留学,均需请假,这是首要难题;2、往来签证、旅途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3、就是归国后,配偶恰恰可能会利用当事人不可能在国内待太长时间这一客观情况,百般刁难,大开离婚条件,逼迫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上作出让步。2、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的不利因素当然,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不需为请假、签证而烦恼,也不必浪费来往的路费,更不会太多影响现有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可以避免和不想再见的人再见面。但是,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可能存在以下不利因素:1、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不可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2、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会遇到两个新麻烦:其一,如何选择信任的受托人;其二,委托代理可能遇到司法程序上的麻烦,如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当事人决定委托亲友,除欠一个人情不说,受托人办事的能力、责任心未必能让委托人放心。如委托律师,实体上的权利肯定会为当事人全力争取,但律师费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上海涉外离婚领域,一些知名的涉外离婚律师收费还是比较高昂的。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委托国内律师处理离婚问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无论离婚程序有多麻烦,当事人只要按照律师的要求作就可以了,无需多费心。三、涉外离婚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