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一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文;关于责任和义务里面有详细的说明;对了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最严厉的还有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第五十一号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