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小企业临时遇到资金困难时,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抵押物是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这里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为其他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其实,只要该土地使用权是出让的或没有被重复抵押或没有被相关部门查封等情况,是可以进行抵押的。但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要看这个房地产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允许公司的资产对外进行担保,包括抵押。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不允许对外担保,那么,其他股东完全可以按照抵押合同无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时,抵押就成了问题。虽然,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没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抵押人存在财务成本过大、对抵押权人存在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所以,一定要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