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