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根据结婚的具体情形,结婚自由可分为初婚自由、复婚自由和再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自由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保证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满、幸福、和谐的感情之美和生活之美。婚姻既然以两性相爱为基础,那么当不具有两性相爱或者两性相爱已经消失的时候,离婚就是不可避免的。离婚自由原则旨在保障自然人能够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使其能够去寻求新的真正的幸福、美满、和谐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