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