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为:

1、初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审查。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报批。

5、公告。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