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认定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