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原告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向被告曾提出了申请,必须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必须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履行义务或不作为;在某些特殊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在特定条件下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性或可能性。也就是说,在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有许多需要证明的事实,如原告是否符合提出申请的条件;被告是否具有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存在,均应由原告举出证据证明其存在,法院才可能判令原告胜诉。否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是,对被告是否拥有被诉的不作为的法定职责时,原则上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即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享有被诉的不作为的法定职责,则应当举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以此证明其是否享有作为义务。否则被告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当被告认为其不作为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必须举出行政机关可为也可不为的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被告明确拒绝申请的要求和申请的案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被告明确拒绝申请人的要求和申请的行政案件,被告这种行为已经不属于不作为范围,应当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原告起诉被告“明确拒绝要求和申请”的行政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举证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作出拒绝行为的理由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