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之付款类似类似一般债务之清偿,皆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二者在消灭债务之方法上稍有不同。付款无须于票据上为意思表示,故非属票据行为,但它是与票据有关的重要行为,毕竟签发票据的最终目的在于付款。付款旨在消灭汇票关系,是票据的终点,是完成汇票经济使命的最后一个阶段。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所为的行为。付款的目的就是在于消灭汇票关系,因此,只有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照票据法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职能才得以最后实现。第二,汇票付款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汇票债务人严格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也标志着票据权利的实现,它既不同于创设或更改票据关系的行为,也不同于追索权的行使或票据担保责任的履行。第三,汇票付款是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根据票据法原理,由付款人直接履行付款义务时,原有的汇票关系完全消灭。在由担当付款人或参加付款人替代支付时,原有的汇票关系并不完全消灭,担当付款人或者参加付款人代位取得票据求偿权。[29]但是,该项权利的主张已不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