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崇明县某上海离婚律师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施某。

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卞某(系顾某妻子)。

原告卞某与被告顾某、顾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08年8月被告顾某病故身亡,原告于8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顾某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08年10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卞某于2008年10月29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