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自始显失公平等,此外限制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也属于可撤销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