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收费标准是,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