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权规定:股东可以对无效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行使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起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