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制,在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并且工作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的,是合法的。轮班工作制,一些行业,须在假日、晚上、朝九晚五以外等非主流上班时间运作及提供服务,便会实施轮班工作制,例如服务业、公共事业、医药业、部分政府单位及制造业等。轮班工作制下的雇员,往往要在非主流上班时间工作,有时亦须不固定时间工作,例如这个月清晨上班,中午下班,下个月晚上上班,清晨下班等。而且即使是同一机构同一职位的雇员,彼此间的工作时间也会不同。轮班工作制一般分为三班轮班和两班轮班。三班轮班是一天工作八个小时换班,早上8;00----下午4;00一班。下午4:00---夜里12:00一班。夜里12:00----第二天清早8:00一班。共三班轮换工作。两班轮班是一班工作12个小时换班,中午2:00----夜里12:00.和夜里12;00---第二天中午12:00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轮班工作制,一些行业,须在假日、晚上、朝九晚五以外等非主流上班时间运作及提供服务,便会实施轮班工作制,例如服务业、公共事业、医药业、部分政府单位及制造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