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独立董事提名权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名过程比选举过程更为重要。一方面,董事会应积极克服独立董事选聘过程中大股东或内部人的干预甚至阻碍,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更具独立性的独立董事以进一步抑制大股东的“霸权行为”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尝试性采取建立“人才池”或者通过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选举独立董事,从而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调动公司决策层在独立董事选择过程中的积极性是保证董事会独立性的主观条件,加强监管当局对独立董事选择过程独立性和透明化的监督是实现董事会独立性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对提名权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方式:一是中小股东提名制,即由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差额选举时,代表前五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二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制,借鉴美国选聘独立董事的做法,将独立董事提名权授予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进行充分披露。(二)加快建立独立董事市场、完善声誉激励约束机制随着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独立董事多是有着良好声誉和社会地位的知名人士,因此,声誉机制既有激励作用又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建立独立董事市场,一方面,可以为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本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独立董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公开传递信息的机制,使独立董事的声誉与其所作所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对独立董事有力的约束。因此,为所有独立董事的从业经历建立档案,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三)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法律约束, 建立独立董事免责制度法律约束始终是独立董事努力工作的有力保证。要完善《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责任和奖惩的规定,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要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对于独立董事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和不正当得利的情况,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较明确的。但是,对于独立董事“不作为”的情况则要具体分析。因为独立董事“不作为”不一定是因为其道德有缺陷, 而是因为其没有“作为”的条件。独立董事作为“外部人”信息不对称是其先天不足,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独立董事缺少做出有效决策的信息条件, 那么独立董事就无法“作为”。鉴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应考虑制定针对独立董事的特别条款, 或在法律执行时对内部董事与外部独立董事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