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发行的法律基础在健全的资本募集制度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发行、公开发行、挂牌上市,是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采取的不同融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灵活运用。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没有优劣,互为补充、各具特色。从法理上讲,公司作为一种社团法人,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治性组织,自治是公司的本性,没有自治就没有公司。《公司法》在本质上是一部私法,《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是否募集股份,在什么时候募集股份,以什么方式募集股份,纯粹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应该由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来决定。既然一般企业都可以灵活运用私募、公募手段融资,而上市公司为什么只能允许利用条件苛刻、程序复杂的公募方式呢?这是不合理的。在中国,公开发行从主体资格、发行条件到发行审批、上市程序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对于私募发行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行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第二章名为"证券发行",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发行可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但该章并未将私募发行的证券纳入管辖范围,未对私募发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看来,在中国法律体系之下,设立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股份公开上市,而上市之后的股份公司获得股权融资的唯一渠道也就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公开发行股票。但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而且允许私募发行的立法意图越来越明显。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草案)》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辩其涵义,既然有"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当然也有"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已经为"私募发行"留下了法律空间。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第二章"证券发行"则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的定义,规定了属于"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形。既然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公开发行,那么余下的就属于私募发行,实质上从反面已经为"私募发行"下了定义。《证券法(草案)》还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除可以按照现行《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向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方式外,还以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股票,实际上在立法上已为私募发行网开一面。私募发行条件私募发行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最受关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围绕此条款,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进行细化解释。最主要是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不过,该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可见私募发行并不受此限。后中国证监会又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提高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门槛,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可见,中国法律对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作出了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私募发行如果也要求满足这一规定,其发展势头无疑会大受影响。但该规定的原意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公司股票发行的间隔时间,公司连续盈利记录、募集资金的预期收益率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抑止上市公司无休止的圈钱欲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时间以及盈利能力作出硬性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市场主体自会自己把握风险。中国现行《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没有要求私募发行也须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且,中国证监会官员在相关规章的起草说明中也明确表示,对于上述增发限制条件的前提是:"鉴于……增发均是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因此……将收益率指标规定为10%且最近一年不低于10%较为适当。"也就是说,如果增发不是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就可以不必适用上述限制条件。修订中的《公司法(草案)》也已放宽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近几年来伴随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创新浪潮,私募发行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监管机构在审核时并未需要公司满足上述条件。如在一百定向增发"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吸收合并华联时,一百的净资产收益率仅为3%,而华联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上工股份2003年定向增发B股,三个会计年度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6.49%、8.43%、1.16%,明显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如果对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证券的条件不加以限制,一个敏感的问题是:亏损的上市公司能否私募发行呢?中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既然中国法律尚允许对破产中的企业实施重组,为什么不允许一个亏损企业私募呢?从法理上讲,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公众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买卖双方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别人无权干涉。而且从情理上,亏损企业更缺钱。现实情况是在企业越缺钱的时候,银行越不愿意贷款。在债权融资无门、公募融资不够格的情况下,有"白衣骑士"愿意伸出援手,救企业渡过难关,于各方都是一件好事。况且亏损企业并不一定是劣质企业,任何一个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偶尔出现亏损是很正常的,对外部战略投资者来说,可能其看中的并不是企业一两年的盈利,而是出于产业整合、资源重组等目的,趁企业亏损期间进入还可以压低价钱,实现双赢。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希望您结合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