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农村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一)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抓起;

(二)建立警民结合的农村家庭暴力投诉站;

(三)在指定医院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四)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

(五)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

(六)对受害妇女提供如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七)建立临时性妇女庇护中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