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立竞争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和优先地位。由于竞争政策的直接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而政府反竞争行为本质上就是政府在调节和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过度干预或不当行权时实施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这就使得竞争政策与政府反竞争行为之间产生交集。但在根本上,竞争政策之所以有“资格”和“能力”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是因为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使价格随供求的变化而波动,价值规律才能发挥作用,从而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最终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竞争政策的基础和优先地位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本质要求和题中之义。第二,对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竞争影响评估。以往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事后”的竞争执法、司法来实现,但是“事前”对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竞争影响评估,却能从源头上防范乃至杜绝政府反竞争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重申:要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