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合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