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建设费收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收费范围和主体
1、凡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建设费。
2、区建设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建设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建设费由××规划分局代为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工程六层以下(含六层)按照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收取,七至十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收取,超过十一层的按50元/平方米收取。
2、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取;车间按一层收取,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免收;未进入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收取。
3、其他工程(商业房、宾馆、写字楼等)高度24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收取;超过24米部分的,按照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