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版权版权首先是作者之权还是传播者之权,这在中外版权立法的历史上是早已解决的问题了。版权作为“出版者之权”,在中外历史上都曾有过,但已是被历史摒弃的古老概念。现代版权概念,指的首先是作者之权。作为“出版者之权”的版权概念产生于印刷术发明之后。印刷商对自己印刷的书籍要求获得垄断权,以便得到有保证的补偿。对于统治者来说,这也是控制图书出版和实行审查制度的一种方法,由此出现了由官方授权印刷商出版某一书籍的特权,这就是最初的版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出现于宋英宗时由官方下达的对《九经》的“犹禁擅镌”的命令中。四百多年后,又出现在西方的威尼斯。[1]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版权作为“出版者之权”而不保护作者权利的观点就成为阻碍文明、阻碍历史前进的因素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作者向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作品,而作者的积极性却因为他们的利益被出版者侵占而不能充分发挥。统治者逐渐认识到,保护印刷商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作者提供作品,社会文明就不能发展,印刷商的财源也会枯竭,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于是,英国在1710年4月10日正式通过了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史称《安娜女王法令》。它废除了由皇家向出版商颁发许可证的制度,第一次承认了作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2]这部法令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水平虽然很低,但毕竟是第一部承认作者权利的法令,因而也是版权史上的革命。自此以后,丹麦于1743年,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3年,以及其他许多国家都陆续制订了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名称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在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又有了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在1886年产生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产生了《世界版权公约》。从《安娜女王法令》到现代版权公约,二百多年的版权立法史公认的原则是版权首先是作者之权,版权法首先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二、著作权与作者之权自本世纪以来,我国也有了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包括: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1915年、1928年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这些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首先都是作者之权,他们没有使用版权一词的原因,在对《大清著作权律》的解释中写道:“……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日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出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出版物所创之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足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可见,清末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观点是明确的,争论的是使用哪一个词更为适当。这一争论在《民法通则》问世以前虽然仍在进行,但在很多地方这两个词已逐渐通用了。在1978年以后,我国同美国签订的高能物理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中均用了版权一词,指作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说:“著作权(Copyright)见版权”,在版权条目中称《大清著作权律》为版权法。1986年4月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为“著作权(版权)”。自此以后,作为中国法律的正式用语,版权和著作权两个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指的首先是作者之权。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三、不同国家对著作权的认识“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英美法系的“版权”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之间存在相同之处。版权和作者权都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能被转让的垄断权,重点强调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两者能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但是,“版权”和“作者权”之间也存在差异。“版权”强调其经济价值以保护作品,法人是第一权利人,而“作者权”强调其人身性质以保护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版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利,作者权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版权客体范围较宽,既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也包括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样,作者权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和印刷版面式样则是邻接权客体;版权主体范围也较宽,除创作者以外,还包括录音制品和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电缆传送节目企业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权主体是创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邻接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