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每年的上半年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不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的,会被登记机关纳入经营异常的名录,该名录会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