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的资料: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集团章程;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集团公司注册程序:(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三)核准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一、企业集团具备的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二、企业集团的申请方式: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