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是:
一、医药费:
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计算。
二、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与误工期限确定。
三、交通费:
依据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