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要办的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3、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可向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确认),房主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

4、合同签字(房主方)与产权证的产权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产权人的代理委托书。

5、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证明。

6、定房的时候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租房合同总金额的20%。

扩展资料:

一、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方的义务:

1、出租方须按时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已附件为准)交付承租方使用。

2、该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或灾害而受到损坏时,出租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如上述损坏在二十天内未得到修理,且过错未得到对方谅解,承租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视为违约。

3、出租方应确保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并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移转或其他影响承租方权益的事情时,出租方应保证所有权人、或其他影响承租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承租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出租方应负赔偿责任。

4、出租方应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充分的保安、消防工作及安静清洁的居住环境;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承租方提供足够的服务,如冷水、热水、电的供应及各种设备的正常工作。

三、承租方的义务:

1、 承租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2、 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可在该房屋内进行装修或添置设备,但不得影响该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可将添置的可拆动的动产部分自行拆运,同时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其费用,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后归还出租方。

3、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或分租,并爱护使用该房屋。如因承租方的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承租方应负赔偿责任。

4、 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 承租方应遵守已公布的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在该房屋上从事任何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