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后的恢复办法: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必须说明理由,必要时需要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