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本地上户口。

《户口管理规范》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由此可知,新生儿户口可随父也可随母,在外地出生婴儿,可随父亲在老家落户。

扩展资料:

2017年起湖南新生儿在省内上户可实现异地办理

2017年1月1日起,凡根据新生儿落户原则需在湖南省登记户口的未满1周岁新生儿,监护人不局限于在户籍地办理上户手续,可以凭出生登记申报材料,在省内任何一个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将新生儿户口登记在户籍地。

据了解,申报新生儿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为全面掌握湖南省新生儿上户工作现状,湖南省公安厅采取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开展专门调研,发现当前出生登记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

“法律法规滞后;群众户口意识淡薄;受相关政策的影响;人口流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和力量不足等等。”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方便为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工作。

前期,为摸索实施这项工作的经验做法,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厅部署在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衡阳市蒸湘区、祁东县、怀化市鹤城区、会同县6个区县开展了省内出生登记异地办理试点工作。

根据前期实践,2016年12月27日湖南省公安厅制定并印发《湖南省出生登记异地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决定2017年1月1日在全国率先推出“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便民举措。

新生儿的落户原则:按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