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离婚的理由也五花八门。但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随便有个理由就可判决离婚。法官提醒广大夫妻,遇有矛盾和分歧,应理性处理。案例一:男青年小彭和女友徐云在一个单位工作,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结婚。婚后,徐云得了急性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因为她患病和其他一些生活琐事,夫妻二人产生矛盾。日前,小彭将徐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他表示,徐云在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的情况。而徐云反驳道,她并未隐瞒病史,婚前体检均合格。她住院期间,小彭对她不理不睬,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现在她已经基本丧失自理能力,坚决不同意离婚。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作为丈夫应承担起家庭及照料妻子的责任。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患有严重疾病,希望得到原告的照料,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予以支持和理解,坚持离婚欠妥,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二:中年男子肖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相识。相处不到一年,二人登记结婚。3年后,他们的女儿出生了。在婚后的几年里,他们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肖某称,自女儿出生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妻子掌管了家里的全部经济收入,直到2005年才每个月给他30元零花钱,到2008年每个月改为50元,2011年春节改为每个月100元。2011年,肖某在一座桥上犯了心脏病,由亲属送到医院救治。不想妻子跑到病房大吵大闹,不让他住院接受治疗,迫使他出院回家,导致病情加重。肖某表示,请求判决他和妻子离婚。本案开庭时,肖某的妻子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双方感情不好是因为原告重男轻女。家中经济由她掌管是因为原告曾打麻将。法官经审理,又认定了一个事实:2012年春节后,因被告与异性同事电话交往密切,造成双方发生争执。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五种情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6个月内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外。律师表示,配偶患有疾病或怀疑配偶有外遇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